土耳其再次加大海洋環保處罰力度
時間:2021-08-03 09:57:00作者:LeeZhou來源:德高潔清潔設備
CPI 資訊 No. 365
摘要
2018年12月,土耳其環境與城市規劃部(MOEU)發布“30621”號政府公告,對外頒布了新的海洋污染罰款費率,新費率執行期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任何在土耳其水域發生違規排放的行為,土耳其環境保護署(EPA)有權依據1983年土耳其《環境保護法No. 2872》及新的罰款費率向責任人開具罰單,如果船舶違法還將面臨港口當局的行政處罰,船長和公司法人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要點
此次土耳其MOEU對外發布的新的海洋污染罰款費率以及土環保署的處罰與往年相比更加嚴苛,具體表現為:
1、被處罰對象分為個人和實體單位,包括船東、光租人,船管公司等;
2、船舶種類分為油輪、貨輪和其他所有水上交通工具;
3、罰款費率大幅度上漲,根據船舶的類型和污染物種類,對于個人處罰標準至少為原來的3倍,對于實體單位的處罰可能上升至原標準的14倍;
4、污染物的范圍擴大了,除了原來的油類和石油制品及不清潔的壓載水外,又增加了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標準
USD 美元 / TRY土耳其里拉 ≈ 5.23
注意
1、新公布的處罰標準細化為個人違法和實體單位違法,如果違法行為實施主體被認定為實體單位,則罰款費率將是表列標準的三倍;在大多數情況下,船東、光租人、船舶管理公司都將被列為實體公司,即使是私營船東或是單船公司;
2、同一船舶再次發生污染事故的,罰款費率將再翻一倍;發生三次及以上事故的,罰款費率將是原基礎的三倍;
3、違規排放危險品及其廢棄物的,將處以相當于違規排放石油產品及其衍生品十倍的罰款;
4、污染事故發生后,如果船舶能采取積極措施通過自身努力消除污染的,罰款仍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減少至原標準的三分之一;
5、罰款的裁量是根據船舶的種類和噸位以及污染物的類型,而不是根據污染物的數量,大型船舶將面臨更大的處罰風險;
6、有關船舶造成污染的所有證據都由官方搜集,只要土耳其環保署掌握了船舶污染的單一證據(比如照片、記錄簿等)即可對船舶實施處罰;
7、違規處罰多發生在伊斯坦布爾錨地,伊斯坦布爾市政當局配備了先進的設備,包括快艇和飛機等用以監視船舶任何污染事故。
EPA執行
1、船東有權在處罰做出之日起30天內向土耳其行政法院提起上述,但上訴并不會解除被處罰船舶的扣船令,而且任何由環保署和海岸警備隊取證的影像資料等證據僅在法庭要求下公開,即使有時會以非官方渠道向保賠協會代表或代理透露相關信息,但船東勝訴的機會還是很小;
2、如果船東能在罰款通知日起30日內及時繳納罰款,可獲得罰款金額25%的減免,船舶可以正常開航。提交罰款并不構成對責任的認可,船東仍可針對行政處罰提起上訴;
3、環保署有權要求以現金支付罰款,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接受銀行匯票或由船舶代理簽發的付款保證,并要求在一到兩日內兌付,這基本要求船東在土耳其境內銀行要能開出支票,匯票通兌時效基本無法滿足要求;
4、土耳其外交部和環保部在2016年已經默認可以接受保賠協會的擔保函釋放船舶,但直到目前,土耳其所有的港口還沒有統一執行,即使接受擔保的港口,主管機關在擔保格式和措辭也會細化要求,不可避免會延誤船舶開航。
港口處罰
1、如果船舶未遵守港口規定違規排放船舶污染物,根據土耳其618號港口法第11條,港口當局有權向涉案船舶做出500至20,000里拉的行政處罰;
2、依據港口規則的39/12附加條款,如果船舶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需要啟動港口應急程序,港口當局有權對涉案船舶做出最高500萬里拉的行政處罰;
3、船方自收到罰單之日起15個天內,有權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同樣上訴本身并不會解除被罰款船舶的扣船令,且勝訴希望渺茫;
4、如果船東能在罰款通知日起30日內及時繳納罰款,同樣可獲得罰款金額25%的減免,船舶可正常開航;
5、如果船方未能支付罰款,土耳其主管機關有權依據4922號法律拍賣船舶以支付罰款。
刑事責任
土耳其《刑法》第181條
1、蓄意向水中、土壤中、大氣中違法排放廢棄物造成環境損害的個人,將視情節判處6個月至2年的刑期;
2、私自進口廢棄物的個人,將視情節判處1至3年的刑期;
3、如果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永久性傷害,量刑將翻倍;
4、如果上述1)2)項違法行為造成了對人和動物難以治愈的疾病,或影響到人和動物的生長發育和繁殖能力,或改變了動植物群的自然棲息地,相關責任人將被判處最少5年的刑期并附加1000個工作日薪金的罰金刑;
5、如果是公司行為觸犯刑法,則公司法人將被追究上述刑事責任。
土耳其《刑法》第182條
1、因過失排放廢棄物造成土耳其水域、土壤、大氣污染的個人將處以罰金刑。如果污染對水域、土壤、大氣造成永久性損害的個人,將視情節判處2個月至1年的刑期;
2、因過失排放廢棄物造成對人和動物難以治愈的疾病,或影響到人和動物的生長發育和繁殖能力,或改變了動植物群的自然棲息地,相關責任人將被判處1至5年的刑期。
防損
1、除非確認壓載水清潔,否則應避免向外排放壓載水;
2、所有通海閥應當處于關閉且密封的狀態;
3、甲板所有排水孔應當封堵;
4、有關艙蓋板水密性、甲板管線、消防皮龍或其他設備的水壓測試均應避免;
5、甲板、船體及上層建筑的清洗工作應避免;
6、特別注意船舶生活區產生的一切廢水、污水不要排放入海,即使是經過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過的污水也應集于污水柜中,不能在土港口和錨地排放,待駛離土耳其水域后方可排放。如果船舶沒有配備專用污水柜,則盡快向船級社申請臨時指定其他艙室為污水接收柜,或者采取節水措施,減少任何廢水和污水的產生;
7、所有垃圾不得在土耳其水域向外排放;
8、靠泊或錨泊期間不應對船體外部進行除銹和油漆作業;
9、禁止進行煙囪吹灰。如果主機排煙過大,應積極解決或者加裝濾網;
10、船舶在船廠或干船塢期間,即使由于船廠及其雇員、代理人引起污染事故,船舶仍然可能會面臨污染罰款。因此船員應當保持謹慎,在事故發生時立即向船廠簽發海事聲明。
摘要
2018年12月,土耳其環境與城市規劃部(MOEU)發布“30621”號政府公告,對外頒布了新的海洋污染罰款費率,新費率執行期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任何在土耳其水域發生違規排放的行為,土耳其環境保護署(EPA)有權依據1983年土耳其《環境保護法No. 2872》及新的罰款費率向責任人開具罰單,如果船舶違法還將面臨港口當局的行政處罰,船長和公司法人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要點
此次土耳其MOEU對外發布的新的海洋污染罰款費率以及土環保署的處罰與往年相比更加嚴苛,具體表現為:
1、被處罰對象分為個人和實體單位,包括船東、光租人,船管公司等;
2、船舶種類分為油輪、貨輪和其他所有水上交通工具;
3、罰款費率大幅度上漲,根據船舶的類型和污染物種類,對于個人處罰標準至少為原來的3倍,對于實體單位的處罰可能上升至原標準的14倍;
4、污染物的范圍擴大了,除了原來的油類和石油制品及不清潔的壓載水外,又增加了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標準
a)油輪違規排放石油產品及石油衍生品 |
|
船舶噸位 |
處罰費率(里拉/總噸) |
1000總噸及以下 |
494.92 里拉/總噸 |
1000至5000總噸(包括5000總噸) |
額外增加123.73 里拉/總噸 |
5000總噸以上 |
額外增加12.37 里拉/總噸 |
b)油輪違規排放不清潔的壓載水 |
|
船舶噸位 |
處罰費率(里拉/總噸) |
1000總噸及以下 |
90.17 里拉/總噸 |
1000至5000總噸(包括5000總噸) |
額外增加17.99 里拉/總噸 |
5000總噸以上 |
額外增加2.87 里拉/總噸 |
c)貨船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違規排放石油產品及其衍生品、不清潔的壓載水 |
|
船舶噸位 |
處罰費率(里拉/總噸) |
1000總噸及以下 |
247.46 里拉/總噸 |
1000至5000總噸(包括5000總噸) |
額外增加49.49 里拉/總噸 |
5000總噸以上 |
額外增加12.37 里拉/總噸 |
d)油輪、貨輪及其他所有水上交通工具違規排放垃圾和生物污水 |
|
船舶噸位 |
處罰費率(里拉/總噸) |
1000總噸及以下 |
123.73 里拉/總噸 |
1000至5000總噸(包括5000總噸) |
額外增加24.75 里拉/總噸 |
5000總噸以上 |
額外增加12.37 里拉/總噸 |
USD 美元 / TRY土耳其里拉 ≈ 5.23
注意
1、新公布的處罰標準細化為個人違法和實體單位違法,如果違法行為實施主體被認定為實體單位,則罰款費率將是表列標準的三倍;在大多數情況下,船東、光租人、船舶管理公司都將被列為實體公司,即使是私營船東或是單船公司;
2、同一船舶再次發生污染事故的,罰款費率將再翻一倍;發生三次及以上事故的,罰款費率將是原基礎的三倍;
3、違規排放危險品及其廢棄物的,將處以相當于違規排放石油產品及其衍生品十倍的罰款;
4、污染事故發生后,如果船舶能采取積極措施通過自身努力消除污染的,罰款仍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減少至原標準的三分之一;
5、罰款的裁量是根據船舶的種類和噸位以及污染物的類型,而不是根據污染物的數量,大型船舶將面臨更大的處罰風險;
6、有關船舶造成污染的所有證據都由官方搜集,只要土耳其環保署掌握了船舶污染的單一證據(比如照片、記錄簿等)即可對船舶實施處罰;
7、違規處罰多發生在伊斯坦布爾錨地,伊斯坦布爾市政當局配備了先進的設備,包括快艇和飛機等用以監視船舶任何污染事故。
EPA執行
1、船東有權在處罰做出之日起30天內向土耳其行政法院提起上述,但上訴并不會解除被處罰船舶的扣船令,而且任何由環保署和海岸警備隊取證的影像資料等證據僅在法庭要求下公開,即使有時會以非官方渠道向保賠協會代表或代理透露相關信息,但船東勝訴的機會還是很小;
2、如果船東能在罰款通知日起30日內及時繳納罰款,可獲得罰款金額25%的減免,船舶可以正常開航。提交罰款并不構成對責任的認可,船東仍可針對行政處罰提起上訴;
3、環保署有權要求以現金支付罰款,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接受銀行匯票或由船舶代理簽發的付款保證,并要求在一到兩日內兌付,這基本要求船東在土耳其境內銀行要能開出支票,匯票通兌時效基本無法滿足要求;
4、土耳其外交部和環保部在2016年已經默認可以接受保賠協會的擔保函釋放船舶,但直到目前,土耳其所有的港口還沒有統一執行,即使接受擔保的港口,主管機關在擔保格式和措辭也會細化要求,不可避免會延誤船舶開航。
港口處罰
1、如果船舶未遵守港口規定違規排放船舶污染物,根據土耳其618號港口法第11條,港口當局有權向涉案船舶做出500至20,000里拉的行政處罰;
2、依據港口規則的39/12附加條款,如果船舶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需要啟動港口應急程序,港口當局有權對涉案船舶做出最高500萬里拉的行政處罰;
3、船方自收到罰單之日起15個天內,有權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同樣上訴本身并不會解除被罰款船舶的扣船令,且勝訴希望渺茫;
4、如果船東能在罰款通知日起30日內及時繳納罰款,同樣可獲得罰款金額25%的減免,船舶可正常開航;
5、如果船方未能支付罰款,土耳其主管機關有權依據4922號法律拍賣船舶以支付罰款。
刑事責任
土耳其《刑法》第181條
1、蓄意向水中、土壤中、大氣中違法排放廢棄物造成環境損害的個人,將視情節判處6個月至2年的刑期;
2、私自進口廢棄物的個人,將視情節判處1至3年的刑期;
3、如果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永久性傷害,量刑將翻倍;
4、如果上述1)2)項違法行為造成了對人和動物難以治愈的疾病,或影響到人和動物的生長發育和繁殖能力,或改變了動植物群的自然棲息地,相關責任人將被判處最少5年的刑期并附加1000個工作日薪金的罰金刑;
5、如果是公司行為觸犯刑法,則公司法人將被追究上述刑事責任。
土耳其《刑法》第182條
1、因過失排放廢棄物造成土耳其水域、土壤、大氣污染的個人將處以罰金刑。如果污染對水域、土壤、大氣造成永久性損害的個人,將視情節判處2個月至1年的刑期;
2、因過失排放廢棄物造成對人和動物難以治愈的疾病,或影響到人和動物的生長發育和繁殖能力,或改變了動植物群的自然棲息地,相關責任人將被判處1至5年的刑期。
防損
1、除非確認壓載水清潔,否則應避免向外排放壓載水;
2、所有通海閥應當處于關閉且密封的狀態;
3、甲板所有排水孔應當封堵;
4、有關艙蓋板水密性、甲板管線、消防皮龍或其他設備的水壓測試均應避免;
5、甲板、船體及上層建筑的清洗工作應避免;
6、特別注意船舶生活區產生的一切廢水、污水不要排放入海,即使是經過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過的污水也應集于污水柜中,不能在土港口和錨地排放,待駛離土耳其水域后方可排放。如果船舶沒有配備專用污水柜,則盡快向船級社申請臨時指定其他艙室為污水接收柜,或者采取節水措施,減少任何廢水和污水的產生;
7、所有垃圾不得在土耳其水域向外排放;
8、靠泊或錨泊期間不應對船體外部進行除銹和油漆作業;
9、禁止進行煙囪吹灰。如果主機排煙過大,應積極解決或者加裝濾網;
10、船舶在船廠或干船塢期間,即使由于船廠及其雇員、代理人引起污染事故,船舶仍然可能會面臨污染罰款。因此船員應當保持謹慎,在事故發生時立即向船廠簽發海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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